香港鐵路公司
(包括香港至常平、廣州東、佛山、肇慶)
票務資料
1. 車票發售地點
a. 香港鐵路東鐵線紅磡站、旺角東站、九龍塘站及沙田站售票處。
b. 中國旅行社各分社代售。
2. 預購車票
車票可供預售60天。去程車票於當日開車前20分鐘在港鐵東鐵線紅磡站停止發售,而在其餘3個港鐵東鐵線車站售票地點則於開車前2小時停止發售;特約旅行社代售車票之詳細資料,請直接與該旅行社職員查詢。
3. 有效車票之訂定
a. 車票只在票面指定乘車日期、車站及車次有效。旅客如於中途站下車,未乘區間票價恕不退還。
b. 車票上所有資料不得擅自塗改,亦不得損毀車票,凡持經塗改或損毀之車票乘車者,按無票旅客處理。
4. 票價
a. 票價之最新資料詳列於本公司之佈告板上。
b. 5至9歲之小童須購買小童票,年滿10歲者應買成人票。
c. 有關特約旅行社代售車票之手續費徵收,請直接與該旅行社職員查詢。
5. 退票條款
* 逾期或已使用的車票,恕不受理退票事宜
* 退票手續必須於開車前2小時或以上,於辦公時間內在原購地點辦理。退還之票價計算如下:
廣東線直通車
| 車票種類 |
於開車前 |
可退還原價 |
| 北行車票 |
2小時至2天 |
50% |
| |
3至14天 |
70% |
| |
15天或以上 |
100% (手續費:成人港幣15元、小童港幣7.5元) |
| 南行車票 |
6小時至2天 |
50% |
| |
3至14天 |
70% |
| |
15天或以上 |
100% (手續費:成人港幣15元、小童港幣7.5元) |
北京/上海線直通車
| 車票種類 |
於開車前 |
可退還原價 |
| 北行車票 |
2小時或以上 |
80% |
| 南行車票 |
2天或以上 |
80% |
6. 改簽直通車車票
* 改簽的車票須為同一目的地及同一等級
* 所有車票必須於原購地點改簽
* 廣東線、北京/上海線北行車票須於開車前30分鐘辦理改簽
* 廣東線南行車票須於開車前6小時辦理改簽;而北京/上海線南行車票則須於開車前2天辦理改簽
* 已改簽的車票不可退票
* 每張車票只可改簽一次
7. 直通車上各類補票
直通車上,旅客如有下列情況者,除應按章補票外,另須繳付手續費:
a. 旅客於登車後遺失車票,將按無票旅客處理。成人旅客如無票或持用無效車票,須補收所乘票價之兩倍。但如在始發站已獲得列車長同意則只需補收所乘票價;
b. 小童無票或持用無效之車票,須補收小童票價。年滿十歲小童持用小童票者,則補收小童與成人票價之差額;
c. 旅客如找回遺失之車票,可於到站前憑原票及代用票向列車長申請發還所補票價百份之五十;
d. 旅客如持香港往內地之往程車票而越站下車,須補收兩站票價差額之兩倍;但如在到站前獲得列車長同意則只需補收兩站票價差額。乘客如縮短旅程,所剩餘路程票價概不退還。
e. 旅客如越等乘車,須補收兩等級票價之差額;持一等車票之旅客可選擇乘坐二等或標準車廂,惟其差額則概不退還。
補票手續辦妥後,列車長自當發給代用票。
乘車條件
8. 旅客須於列車開出前四十五分鐘到達紅磡站入閘登車。閘口當於列車開出前十分鐘關閉。
9. 每位成人可免費攜帶未滿五歲之小童一名,惟該名小童須以不佔用座席者為限;小童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購買小童票。
10. 旅客必須在車票所示之起點站上車。
11. 除遇下文第11段情況外,持內地返香港之回程車票者,只可在紅磡站下車。
12. 旅客因嚴重傳染病、精神病、醉酒或其他原因而可能對他人造成騷擾時,不得登上列車。中途發現者可使之在前方停車站下車,餘下路程票價概不退還。
行李、包裹事項
13. 手提行李
a. 旅客手提行李免費重量大如下:
成人 二十公斤 (傷殘人士折疊式用車除外)
小童 十公斤
每件行李外部尺寸,長闊高相加之和,不得超逾一百六十厘米,超過規定時應予託運。
b. 列車上發現行李超重或過大時,可繼續運送至目的站,惟超重部份須加倍補收包裹運費;過大物品,則按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包裹運費,並填發代用票。物品既超重又過大者,按過大物品處理。
14. 託運行李、包裹
a. 可託運之包裹包括書籍、儀器、儀表、藥品、家庭電器、紡織品、縫紉機、自行車(單車)、不帶汽油之摩托車(汽缸容量不逾一百二十五立方厘米者),以及其他零星物品。
b. 可託運之行李包括下列各類:
i. 旅客之被褥、衣服、個人閱讀之書籍與旅客必需品;
ii. 傷殘人士用車與嬰兒車(每張客票一輛);
iii. 容易裝入行李內演出用服裝、道具、樂器;
c. 託運之行李、包裹,每件最小體積不得少於0.01立方米,最大重量不得超過七十五公斤。
d. 行李、包裹託運服務不設與來往常平旅客。
15. 託運行李、包裹之收費辦法
a. 託運行李、包裹,按香港鐵路公司公佈辦法收費。
b. 行李、包裹之計費重量以五公斤為單位,不足五公斤者,按五公斤計算。最低之計算重量為十公斤。
c. 自行車 (單車) 、傷殘人士用車輛按二十五公斤計算。
d. 每位旅客託運之行李重量在五十公斤以內,按行李運費計算。超過五十公斤(傷殘人士用車則以七十五公斤計) ,超重部份按包裹運費計算。
e. 旅行團體之行李 (每人二十公斤以內) 託運時,每件平均按十五公斤行李運價計算,並按押運辦理。
f. 旅客攜帶小動物登車,須按香港鐵路公司公佈之規定繳費。列車上發現未起票之小動物,加倍補收運費。
16. 禁運物品
禁止帶入客車或不准按行李、包裹託運之物品如下:
a. 危險品、易燃品、自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質、腐蝕性與毒害性等有害物品;
b. 武器與彈藥;
c. 可能傳播疾病或發臭之物品;
d. 可能損壞、污染車廂或其他旅客攜帶之物品;
e. 海關禁止攜帶之物品;
禁止按行李、包裹運放之物品,如因託運人假報品名而獲准託運,屆時所產生之一切後果,由託運人負責。旅客攜帶違禁品時亦然。
17. 行李、包裹之託運與承運
a. 旅客託運行李、包裹時,須出示直通車票。而託運包裹時,同時必須附有海關與有關規章規定之添附文件。
b. 行李、包裹到達目的站後,當日免費保管。超過日期領取,按日核收保管費。十四天後仍未領取者,鐵路有權處理。
c. 金、銀、白金及其製品、有價證券、錢幣與紙幣、珠寶玉器、文物及其他貴重品須派人押運。押運人乘車須購買相應客票。
d. 行李、包裹應當有完整、牢固、適合運輸之包裝 (無須包裝者除外)
,以便於運送全程保證行李、包裹之完整。否則鐵路有權拒絕承運。
e. 行李、包裹裝車前,旅客或託運人如要求取消託運,則須交回行李票或包裹票,屆時鐵路當退還運費百份之五十。
f. 因鐵路責任或自然災害中斷行車,取消行李、包裹託運時,運費當全部退還。
g. 遇上文第16e、16f段情況,始發站已收之搬運費不退還,惟代到站核收之搬運費則全部退還。
h. 旅客攜帶供玩賞之小動物 (狗、貓、猴、鳥) ,必須裝在相應之容器內。須符含進出口檢疫規定,並保證其他旅客之安全與車內之清潔衛生。小動物對鐵路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由攜帶人負責賠償。
18. 行李、包裹受損或遺失時之處理辦法
a. 行李、包裹因下列情況或遺失時,鐵路不擔責任;
i. 自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時;
ii. 物品本身自然性質所引致之減量、腐壞或損珖;
iii. 包Y方法或容器不良,而從外部又不能觀察發現時;
iv. 件數齊全,包裝完整而重量不足時;
v. 託運人自己押運時;
vi. 旅客與託運人之過失時。
b.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遺失或3受損時,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不得超過港幣二十元。
c. 行李、包裹全部遺失時,託運人可在鐵路承運五日後之三個月內,以書面要求鐵路賠償。如行李、包裹部分遺失或損牷A則是項賠償要求,可在交付翌日起之三個月內以書面提出。惟任何情況下皆必須將行李票、包裹票或有關文件隨函附上。逾期視為棄權,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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