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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本人親自到辦並交驗具中文姓名(不能超過六個漢字)的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的正本(受理申請時須收取該證件的影印本一式兩份,須用A4紙影印),提交本人完整填寫并簽名的《申請表》,提交必須為申請人近半年內拍攝的正面免冠的彩色近照一張,背景顏色為無任何裝飾及偏色的純白色,面部色彩須飽滿均勻。相片的規格大小應為40mmX50mm,不應超過45mm
x 55mm;頭部寬度: 20~25mm,頭部長度:25~30mm。注意:噴墨打印機制作之數碼相片不適用,穿白色衣服拍攝或面部反光等相片不適合制作證件。為確保申請人相片的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保護申請人的利益。自2009年6月1日起,按發證機關要求,凡辦理遺失補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在辦證大堂拍攝的證件相片,該相片能直接上傳供制作證件使用。
(一)首次申請
(1) 在香港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在合法監護人陪同下(具體要求請依照本《須知》第五項"注意事項"第2點提交資料)遞交申請,須交驗本人出世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區護照及父或母之身份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無身份證及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則交驗本人的出世紙、回港證及父母其中一方之身份證及回鄉證或特區護照等有效的中國國籍證明文件。18歲或以上的人士,須交驗本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中國國籍證明文件。
(2) 經內地批准赴港定居,成為香港居民的原內地居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來港定居的,可即時受理,申請時須交驗香港身份證明文件、單程證及《簽證身份書》(其中香港身份證與單程證資料頁須合併用一紙影印)。通過其他途徑移居本港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原內地居民,此類申請須通過我司送函發證機關審批後方能辦理,送函時須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文件、曾持有的中國護照(至少提交一本)、首次抵港定居證件(如持外國護照抵港的,還須提交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中國國籍證明文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資格時所持的旅行證件(內貼有入境處發出“以往規定的逗留條件現告撤銷”的標簽),以及內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規範的戶口注銷證明。
(3) 在中國其他地區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原居地身份證明文件及首次抵港定居的旅行證件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資格時所持的旅行證件(內貼有入境處發出"以往規定的逗留條件現告撤銷"的標簽)﹔該部分人士如持外國護照來港定居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還須交驗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恢復(加入)中國國籍的證明書。該類申請視情即時受理或送函發證機關審批辦理(其中香港身份證與香港特區護照資料頁須合併用一紙影印)。
(4) 在外國出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中國護照來港定居者,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首次抵港證件和現時持用有效之旅行證件;持外國護照來港定居者,須交驗本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恢復(加入)中國國籍的證明書及首次抵港之證件。該類申請視情即時受理或送函發證機關審批辦理(其中香港身份證與香港特區護照資料頁須合併用一紙影印)。
(5) 經批准恢復或加入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證明書。
(二)換領新證
(1)《回鄉證》或《回鄉卡》持有人,均須憑舊證(包括原證期滿失效)辦理換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手續。申請時須交驗本人的舊證、香港身份證(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未滿11歲非香港出生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有效的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辦妥手續後證件發還予申請人,證件有效期內仍可繼續使用(更改資料除外)。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2)根據發證機關辦證規定,《回鄉證》或《回鄉卡》上的個人資料須與香港身份證相符,因此辦理更改換領手續者,需攜同原回鄉證、已更改資料之香港身份證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親臨我社辦理換證手續;如中文姓名變更(包括加減中文夫姓)還須通過遞函方式送發證機關審批,送函時須填寫聲明書、交驗香港身份證和原回鄉證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辦妥更改手續後證件發還予申請人,待電話通知取證日期,領證時須交回舊證注銷。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三)遺失補領
遺失《回鄉證》或《回鄉卡》(包括該證期滿失效)辦理遺失補領手續時,須交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未滿11歲的還須交驗有效的特區護照或回港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須交驗香港身份證和簽證身份書(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和回港證;非香港出生的則交驗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為確保申請人相片的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保護申請人的利益。自2009年6月1日起,按發證機關要求,凡辦理遺失補領《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申請人必須提供在辦證大堂拍攝的證件相片,該相片能直接上傳供制作證件使用。
(四)損壞補領
辦理損壞補領手續需根據該證損壞程度,分即時辦理或送函發證機關審批兩種。屬即時辦理的,辦證時須交驗香港身份證(未滿11歲無身份證者則交驗香港出世紙;未滿11歲非香港出生無香港身份證的,則交驗有效的回港證或簽證身份書),交回損壞之證件并提交該證的影印本一式兩份;若損壞嚴重者,須書面說明情況及交回損壞之證件,經發證機關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五)申領《出入境通行證》(臨通)
《出入境通行證》(俗稱"臨通")是回鄉證(卡)之外的補充旅行證件,供有需要的香港居民臨時使用。"臨通"通常為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其申領條件與回鄉證(卡)相同,辦證時須交驗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一份,提交近半年內拍攝的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兩張。18歲以下的申請人還須依照本《須知》"注意事項"之第2點提交監護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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