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客運航線客輪乘客須知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
有限公司
早興有限公司 招商局船務企業有限公司 珠江客運有限公司
(粵--港澳水路客運航線)


早興有限公司


旅客乘船須知:

一、本客票照廣東省航務管理局頒佈的廣東省港澳水路旅客運輸規則辦理。
二、年滿一周歲至五周歲以下儿童須購小童票,五周歲以上及成人須購全票,全票船票可免費攜帶一周歲以下嬰儿一名。
三、退票應在開航前24小時以前到原售票處辦理手續,并扣除40%的客票款。如遇突發事故或机件故障,天气變化,台風,大霧或任何其它事故導致停航或更改船期,本公司不另行通告,票价全數退回,不負任何損失之責任,旅客可在一個月內持票到原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
四、旅客須在開航前十五分鐘入閘﹐如旅客誤點遲到,恕不退票。

香港各大售票點:

香港早興有限公司(南沙港客運服務香港總代理)

九龍廣東道中港城一字樓七號鋪
電話:2375 0688 傳真:2375 0570

上環干諾道中信德中心三樓3009室
電話:2517 3494 傳真:2517 3541

地鐵旅游服務中心代售點:
中環、金鐘、銅鑼灣、太古、尖沙咀、旺角、荃灣、觀塘各站

香港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代售點:
中旅總社及各區分社、港澳碼頭、九龍火車站、中港城辦事處

廣東(香港)旅游有限公司代售點:
旺角、銅鑼灣、上環、荃灣、沙田、觀塘、元朗、筲箕灣、紅磡

番禺市各大售票點:

南沙港客運部售票處 電話:84688312、84688963
南沙港市橋售票處 (市橋鎮繁華路32號之八) 電話:84821513
番禺美麗華大酒店售票處 電話:84836833轉總台
番禺賓館售票處 電話:84822127轉總台
番禺市各鎮僑聯、祈福新村、洛溪新城等均有代售點
番禺市德興路13號售票處 電話:84621268
順德大良鳳城酒店 電話:(0765)2225889
順德市北溶鎮 電話:(0765)6685383
勒流鎮 電話:(0765)5562586
龍江鎮售票處 電話:(0765)3368501
順德碧桂園 電話:(0765)6638228
廣州白天鵝賓館 電話:(020)8886968轉票務部
廣州江南大酒店 電話:(020)4418888



招商局船務企業有限公司


乘客須知

一. 啟航前15分鐘停止入閘,如未依時入閘,此票作廢。

二. 本航線接受托運行李,每位乘客只可攜帶手提行李不超過:
重量:10公斤;
体積:0.057立方米(2立方尺);
長度:1.4米(55寸)

三. 此票不能私自涂改,否則作廢。



珠江客運有限公司

(粵--港澳水路客運航線)


第一條 適用範圍

1. 本須知适用於珠江船務有限公司代理廣東省各口岸港口至香港之間的水路旅客及其行李運輸。
2. 旅客購買或持有承運人按本須知發售之船票,即表示已接納本須知所列各條規定。

第二條 購票

1. 凡持有效護照、有效旅行証件及有效簽証者,均可按須知要求購買船票。
2. 凡年滿五周歲以上的旅客須購全票,凡年滿一周歲以上,五周歲以下之小童,須購買童票。每一成年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不足一周歲的嬰儿乘船,免票嬰儿不另設席位。凡超過攜帶免票嬰儿的限量時應按超過之人數購買 票。
3. 旅客持票乘船,只限於船票註明之日期、航線、班次,逾期無效。
4. 船到目的港後,因當地政府檢查人員拒絕登岸,需由原船遣回之旅客,仍需另行購船票。

第三條 乘船

1. 旅客應按船票指定的日期和開航時間提前一小時到達指定的乘船碼頭,并按碼頭工作人員的指引自行辦理离境手續後登船。開航前十五分鐘停止登船。
2. 承運人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運人認為其行為不檢之人士。
3. 發現旅客無票乘船,加倍計收全票票款:持失效船票、假船票乘船,罰款港幣二千元,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旅客遺失船票或客票不完整,一周歲以上五周歲以下之小童未購票者,均需另行購買船票乘船。
4. 旅客在港站或客船上均需遵守承運方職員或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

第四條 退票及改乘

1. 旅客退票,應在開航前48小時到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并扣除40%退票款(香港政府 收的登船費全退)。在開航前48小時內者,不於辦理退票,但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到售票處退還香港 收之登船費,逾期作廢。
2. 對已辦理過托運的船票,應先辦理行李取消,變便托運手續後,方能退票。
3.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承運人責任以致船期更改或取消,承運方於當日在各售票點、港站碼頭發佈通知,旅客可憑船票在一個月內躺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票款全退,或辦理改乘,逾期作廢。
4. 春節客運期間,停止辦理退票。

第五條 旅客攜帶行李限量

凡乘搭大型客輪(非高動力承托客輪)的旅客, 成人船票可免費 送一件30公斤的行李(其体積不超過0.2立方米)。凡乘搭快速客輪(高動力承托客輪)的旅客,憑船票可免費運送一件20公斤的行李(其体積不超過0.1立方米)。為照顧旅客旅途之生活需要,每一持票旅客可另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4公斤之手提行李(体積不超過0.028立方米)。超過上述規定之行李,須經承運人同意才能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并按規定標准繳付運雜費。

第六條 托運行李

1. 下列物品不能辦理托運:
    - 危險品、污穢物品、易於損坏物品及動物;
    - 金銀及其制品、貨幣、有价証券、珍珠、寶石、古董、文物等貴重物品;
    - 包裝不良物品;
    - 超重、超体積的物品。
2. 旅客托運行李必須在船的開航前三十分鐘辦妥,否則承運人有權拒運。
3. 電視机、洗衣机、摩托車、音響、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必須另付費用辦理托運。

第七條 不准攜帶物品及違例之處罰

1. 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性及毒害性等物品。
2. 可能傳染疾病或發臭有异味之物品。
3. 可能損坏船舶和危及他人安全、財產安全的行李物品。
4. 武器、彈藥。
5. 政府和海關禁止攜帶進口的物品。
6. 影響客輪清洁衛生之 畜。
7. 由於旅客托運或自帶上列物品造成事故或損失時,當事人或責任者要負全部責任。
8. 為防止不准攜帶之物品被帶上船,确保旅客及船舶安全,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值班人員,有權要求打開行李物品進行檢查,旅客應給予充分暸解及合作,對不合作者,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船。
9. 旅客把不准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帶上船造成損坏的,應負賠償責任。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將不將攜帶及托運之物品卸下,銷毀或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各种事故之責任

1. 由於不可抗為原因,船舶故障以及各种意外原因而中斷航程或改靠就近港口或誤點抵港或中途換船,恕不提前通知,承運人不承擔由此造成滯留、阻延而引起的任何損失。
2.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財物發生之損害或遺失,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3. 非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之死亡、損傷、疾病等,承運人不負任何責任。
4. 船上一切設備由於旅客有意或無意引致的損失必須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托運行李損坏、減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1. 由於自然災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2. 由於行李內在原因所引起腐坏或損坏。
3. 由於包裝不良引起行李物品的損坏。
4. 由於旅客過失。
5. 行李內重量和數量不足,但包裝完整無缺。

第十條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托運行李損失的賠償

1.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托運行李全部或部份減失,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賠償金額按每公斤港幣二十元計算,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600元。托運行李損坏,按損坏程度協定賠償金額,但不超過托運行李減失的最高賠償金額。
2. 托運行李減失損坏,托運人應在确認減失損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再辦理。承運人收到托運行李索賠要求文件一個月內將索賠結果告知要求賠償人,如拒絕賠償亦應及時通知對方。

第十一條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之旅客傷亡的賠償

1. 由於客船意外事故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旅客之傷亡,由承運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2. 由於客船意外事故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旅客之傷亡,其家屬或本人應在出事後的一個月內,提出賠償要求并向承運人提供必要的証明、資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所有因本合約所產生的爭議或賠償要求,均由中國法院裁決,本合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須知由廣東省各口岸客運公司聯合委托珠江船務有限公司向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