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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知

内地居民在港续办《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须知

一、受理对象

      持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在香港探亲的内地居民(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持探亲签注往来香港,在签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港停留的,可申请续办同类型探亲签注,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或有效期短于拟申请探亲签注有效期,可同时申请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人须本人前往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办理。

      (三)探望在香港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四)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随同申请人必须与主申请人同时向同一受理部门提交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五)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六)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香港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对于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香港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

      (七)申请人应当于在港停留期(最近一次持探亲签注入境香港时获批准的停留期,详见香港入境标签)届满7个工作日前提交续办探亲签注申请,同时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须面见申请人,并现场采集申请人面相。以随同身份来港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随同主申请人一起提交续办探亲签注申请时,须拍摄现场合照。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各项证件须交验原件和附复印件一份(以A4纸复印)。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网上预约的申请人,请在受理柜台打印的《申请表》上签署正规中文姓名。

      (二)须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蓝底两寸彩色照片一张及该照片的合格检测回执。

      (三)最近一次入境香港的入境标签。

      (四)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

      (五)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明。

      (六)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遗失除外)。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亲属在香港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证明文件:
  •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被探望人为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
  • (2)亲属长期居住在香港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及有效旅行证件(与相应香港进入许可配合使用的)。
  •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申请时香港进入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即可,无需要求剩余有效期在一年以上)及有效旅行证件(与相应香港进入许可配合使用的)。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
  •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
  •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八)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1、对3次及3次以上在香港续办探亲签注的申请人,须提交在港长期探亲的亲属病历、残疾证明等证明、声明材料。
       2、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申请一年多次探亲签注的,还须提交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提交附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海牙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如成功调取电子证照信息的免予提交。

      (九)在港申请的探亲签注类型应当与原探亲签注类型一致,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与在内地提交申请的一致。如申请人因在港未随身携带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可交验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获发新签注后,仍应在香港入境事务处规定的停留期内出境并重新入境香港,以获得新的停留期。

      (二)《受理回执》可作为申请人续办签注期间在港的临时身份证明,请妥善保管。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妥新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可凭受理回执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在港停留期。

      (三)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往来港澳出入境管理规定以及香港特区法律规定。

五、申请方式

      (一)请提前登录香港中旅证件服务有限公司官网visa.ctshk.com,在“办证预约”菜单项下选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延期或探亲签注续办”,网上填写申请表后选择办理地点及时间完成预约手续,然后依约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须本人前往香港中旅证件服务有限公司各证件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或核验指纹信息。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

      (三)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采集或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六、领取证件

      (一)按指定时间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明文件到原受理的证件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自助取证机领取证件。

      (二)申请换发证件的,在领取新证时须交回原证注销(注销后退还申请人)。无法交回原证注销的,须填写声明书报失原证,由审批签发机关宣布作废后方可发证。

      (三)遗失《领取证件回执》,申请人须本人到原提交申请的证件服务中心办理报失回执手续,并缴付服务费港币20元。

七、收费标准

      多次有效签注 收费港币290元

      一次有效签注 收费港币220元

      换补证加收港币100元

八、办证时限

      (一)换领、补领通行证,需时10个工作日。

      (二)办理通行证签注,需时7个工作日。

      (三)工作日不含受理当天、星期六、星期日、香港公众假期、内地公众假期。

      本须知由香港中旅证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以中文版本为准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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